管理办法中规定如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二)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封口紧实、严密,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根据上述规范的要求,当利器盒盛装达到3/4时应及时回收,长不能超过48小时(当天由回收单位收取)。如果利器数量较少,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较小的利器盒。